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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借款久催未还,丰顺男子怒将同事告上法庭-丰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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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仅口头约定利息,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由于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法院最终判决按照银行同期利息计算。
18万借款久催未还 怒将同事告上法庭
朱某与李某是同事关系。2015年,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3次向朱某借款共计8万元,其中第一次借款3万元、第二次借款2万元、第三次借款3万元,每次借款李某均出具了亲笔签名并按指模的借条给朱某收执。
2015年10月21日,经朱某、李某两人协商,由李某对前述3笔借款重新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8万元的借条给朱某收执,原借条交还李某收回,并写明了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后果谢耳朵是谁,同时李某还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注明了身份证号码,并按捺指模确认,借款时间注明为2015年7月9日,但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同日,李某又另外向朱某借款8万元,并于当日出具一张借条给朱某收执,写明了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人及借款日期贝茨增视仪,但是也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同时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后李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经朱某多次催收后亦未偿还,朱某遂于2017年7月17日将李某起诉至丰顺县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何辅堂。滕旋
庭审中,原告朱某诉称,上述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2%计,被告李某于2015年7月9日出具的借条,截至2016年6月被告以利息名义共已偿还了1.92万元;被告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的借条,截至2016年6月被告以利息名义共已偿还了1.28万元泰来高复。
借条未标注利息额 还款按银行利率计
丰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朱某诉请被告李某偿还本金人民币16万元,有被告李某签名并按指模确认的2份“借条”为凭,原告的举证能佐证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朱某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2%计,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持利息”的规定,认定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朱某诉称被告李某以利息名义偿还的共3.2万元,应认定为被告李某向原告朱某偿还的部分本金。关于原告朱某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由于原、被告双方在上述2份借条中均未书面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对原告朱某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主张忘忧草的温柔,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借条,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8日止,故逾期利息应以被告李某实际借款本金6.08万元为基础,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7月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柴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红口白牙。而被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的借条,由于该借条为书面约定还款日期,故被告逾期之日为原告朱某起诉之日,逾期利息为以被告李某事前借款本金6.72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借贷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的案例时有发生,很多仅是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这使得出借的一方往往居于不利的地位。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起诉主张对方还款并支付借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必须要承担双方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证据郑诗雅,否则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对此,承办法官建议,对于确实不便于书面约定的,在只能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最好找与双方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约定,以便借贷双方起争议时有第三人予以证明。当然,有双方的白纸黑字的书面约定更为保险。
来源:南方法制报廖晓敏
作者:admin | 分类:全部文章 | 浏览:99 2018 1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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