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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判刑 看套路贷款有何套路 严惩套路贷犯罪-贵大校友帮

17人判刑 看套路贷款有何套路 严惩套路贷犯罪-贵大校友帮
昨日(8月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案集中宣判,共判处17名被告2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维兹卡利法,并处4万至34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3起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

只借5000元却损失一套房,“套路贷”这样一步步展开套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
借贷5000元房子被骗过户
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套路贷”。
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在诱骗下借了4万元凰图 寐语者,之后被告人“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当场取现12万元还款,余下3.5万元交了中介费,实际只拿到5000元。

没想到,7个月后,被告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让其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到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秀湖美田。
在此期间,被告人瞿某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收到房款后,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还清欠款”。该房产后来被马某以182.5万元全款销售。
今天,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万至7万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千面王妃。
勒索被害人开口就要数十万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陈某等8名被告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案。
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等人成立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4月25日,陈某等人为向被害人许某讨要借款20万元,将其强行带至静安区一酒店房间看管、殴打、威胁,至次日凌晨,被害人通过家人筹集钱款归还陈某等人20.5万元。
随后,被告人陈某等将被害人许某押送至其父亲居住的小区门口,向许父强行索要60万元。许某被迫筹集60万元并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支付给陈某等人。5月,陈某等人赴泰国旅游期间,因对被害人许某上月为他们订购的泰国旅游行程不满,以留存的一张本应归还许某的20万元借条为由,通过电话再次向其勒索钱款,迫使其最终支付7万元。
被告人陈某等人还对多名其他被害人实施了殴打等行为。
2017年8与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4万元,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14年不等,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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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五大“套路”揭秘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此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3个罪名,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5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5u单号网,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红红好姑娘,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与高利贷有何不同?
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和侵害客体上有所不同。
段守亮介绍,臧黎璐“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其次,在手段方法上,二者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也不同,“套路贷”中犯罪人为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大唐乘风录,高利贷的出借方则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段守亮提到,“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在法律后果上,“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上海法院将严惩“套路贷”
黄祥青表示,上海法院将在4个方面“从严”惩治“套路贷”。
首先,在定罪上从严,“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被告人“索债”时采用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多种犯罪并罚或以较重的罪名定罪。
其次,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计入犯罪数额。
再次,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已经形成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最后,量刑上从严,对首要分子或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一般参与的从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从轻处罚。
作者:admin | 分类:全部文章 | 浏览:110 2018 0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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