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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反革命分子”王忠志的平冤之路-正义联接

1958年“反革命分子”王忠志的平冤之路-正义联接

转型正义
1958年“反革命分子”王忠志的平冤之路
徐昕
含冤入狱12年,王忠志1958年被打成现行“反革命”,获得自由后为自己平冤,但他没想到这条路走了半个世纪。如今,他还在为国家赔偿奔波。
王忠志找我很久,一直想拒绝,却很难回绝这位84岁的老人。前些天,我在合肥,他冒着大雪找来,说是认定我,信任我。
王忠志称,只是因为说了句“吃不饱”,就被抓,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决反革命”。
判决称,王忠志为首组织中国青年救国军活色生仙,发展成员十多人,计划买药毒死社长,生产队长,用大针放到牲口槽里致死牲口,企图夺我领导权,判刑六年。后来,为冤案申诉上访,又被判四年。判十年,最后坐牢十二年。
我问王忠志,你当时真的吃不饱吗?他说,真的吃不饱。


感谢安徽法院系统,直至2007年,最终给了王忠志一个无罪判决。但国家赔偿分文不给,也让这位老人想不通。
我倒是理解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但刑事冤案,总得要面对吧。
关于国家赔偿溯及力的司法解释,限制权利,是否正当,值得研讨。《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宪法出发,我认为刑事冤案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应当是一项基本原则。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应当不断扩大。
我参观台北二二八纪念馆时,看到中国台湾勇敢地直面现实,追求转型正义,坚持对过去的威权政府的不正义行为的揭露、调查、矫正与赔偿,旨在督促政府停止、调查、惩处、矫正和预防未来政府对人权的侵犯。
中国大陆,1979年以前的反右、文革发生了大量冤假错案,其中有些遗留至今。对历史遗留冤假错案的善后处理,是国家转型中实现正义的必要部分。总得给这些冤案当事人一个说法,正义才能最终实现。
我希望安徽有关部门给王忠志老人一个说法。砀山县法院向王忠志老人道歉,安徽高院、宿州中院、砀山县法院及地方政府,至少“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妥善解决王忠志面临的现实问题,酌情予以必要的抚恤或救济。
2018年2月4日,立春


安徽王忠志的自救人生
59年申诉2800次
2016-5-24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晓磊 记者

风把实验室的木门吹得来回晃动,王忠志没空理会,他身着白大褂,专心和几个同学观察着试剂瓶里的液体颜色变化。实验没结束,他被突然闯入的法院人员带走……
同样场景再次发生在第二天的深夜,王忠志想奋力挣脱,却发现自己根本动弹不了,情急之下,他被激醒了,原来又是一场噩梦。
满头冷汗的王忠志感到虚弱,夜已经很深,他再也不想入睡,他害怕再进入做了几十年的噩梦中。
噩梦源头,从1957年开始……
59年,历经2800次申诉。现在已经82岁的安徽老人王忠志,用了半个多世纪为自己平冤。
彼时,王忠志本该成为那个年代极其“稀罕”的大学生,但在1957年却遭人陷害在狱中度过12年,出狱后成为一名农民。虽然生活贫困潦倒,但他至今自己花钱订着国内一些报刊来阅读。年事已高的他,能准确讲出多起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冤案。
在王忠志骨子里放飞坚强,他依然是读书人,每当家里种植的果树花开花落时,偶尔还有作诗的冲动。他喜欢将衣服扣子全部扣上,觉得这是在维护一个读书人的尊严。
凭着“尊严”二字,1969年王忠志出狱后就开始踏上了平冤之路。从那个动荡年代开始,伴随着多次社会变革,直至现在,王忠志已无法记清遭遇了多少苦难。
“我相信一个道理,我没干的事情,谁都不能栽赃。”王忠志说,这个信念支撑自己一直申诉到2007年才彻底平冤,但国家赔偿到现在还没结果,为此,他又申诉了将近10年。
“我几乎赶上了中国司法的所有困难期与转型期。”王忠志说,他的遭遇在全国实属罕见。
被带走的准大学生
王忠志的家位于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楼村。当年,作为砀山县文化水平最高的人,他以优异的成绩从徐州二中毕业,高考成绩名列前茅。
“我两个志愿都是清华大学,这在当时非常不容易。”王忠志感慨。资料记载称,“1957年的高考,是解放后最难、最严格也是招生最少的一届,全国才招10.6万人,录取比例为5%。”
老师告诉王忠志,他肯定能被录取,因为除成绩好外,他的家庭成分是“佃农”,比贫农还要穷,特点是,没地、没房,主要靠给地主打工过活。
在这种家庭背景下,王忠志1934年出生后,父母带着他一边躲避战乱,一边坚持供其读书,并希望他能出人头地,不再当农民,名字之所以叫忠志,意为“忠诚、有志气”。
背负着希望,王忠志参加完高考后,带着75斤粮票和12元钱回到家中,这是国家当年给予这些高中生的特殊待遇。除此之外,他们上学期间每月还能领到5元钱,这便是当时人人羡慕的“商品粮”。
等待大学通知书的某个下午,王忠志正在家中读书,村里的民兵忽然通知去开团代会,“说是联华社让去的”,联华社相当于现在的农村村支部。一同前往的还有生产队队长。
两人是步行去的,没等进入会场,一帮人便冲出来对王忠志进行殴打,然后把他五花大绑起来,跪在两块砖头上。
除队长外,王忠志并不认识其他人,更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错事,挨打过程中,他隐约听到“让你不服从管理”的叫嚣。
王忠志最终也没进入会场,等待了一会儿后,他被两个人押往砀山县看守所。
因为绳子捆绑得太紧,王忠志疼痛难受,一路上几度晕厥。
被送往看守所时虽是晚上,但被沿街押送时,还是被不少村民看到。“有个人看我可怜,就说知道你没罪,先给你松绑。”王忠志至今记得这个恩情。
没有证据的判刑
到达看守所后,管教人员不想收王忠志,因为他的胳膊因捆绑致伤,经过数次沟通后,还是被留了下来。
刚开始几天,王忠志以绝食抗议,在他看来,自己不仅是当地高材生,还做过学生会秘书长,无法忍受这种耻辱。
一周后,他想通了,“我不能死,家里还有父母和老婆孩子。”被带走当天,王忠志的女儿才出生28天。
在看守里,没人告诉他是什么罪,无论怎么喊叫,也无人理睬。直到十几天后,检察院提审他时问:“你们是不是组织过一支青年救国军?”
王忠志第一次听到这个名字。同时,他还得知村里另外5个村民被当做同伙,也关了进来。王忠志在江苏徐州读的高中,平时与这些人没太多交往。
他坚称自己没有组织过被定性为反革命的团伙。
僵持了3个多月,检察院再次提审他时问:“想你的爹娘吗?如果你想出去,我教你一个办法,你就承认偷了人家的羊,这样就有人放你。”
偷羊的谎言让王忠志觉得有辱斯文,就拒绝了这个提议。之后,检方人员说:“你没有罪,会关你吗?不承认就一直关你。”王忠志说,自己的心都死了:“我在学校哪里受到过这样的教育?”
熬到第10个月时,王忠志收到了公审通知书。这期间,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写材料,均没答复。
最后,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王忠志有期徒刑6年,其余5人被判处2年至4年不等的刑期。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从砀山县人民法院当年对这6个人的判决书(砀法刑字第852号)上看到,一张未打印满的A4纸,记录了他们所有案情。
判刑理由是,王忠志等人“计划买药毒死社长朱子文、生产队长翟永法”。但没任何依据。
当时法院量刑,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除这3个单行刑法条例外,刑法领域无别的法律法规。
中国著名法学家高铭暄回忆说,当时法院判案,如罪行无涉这三个《条例》,判决书上就直接填写判决结果,罪名和量刑,没有任何援引的法律依据。
另外,王忠志被关进看守所的1957年,中国刑法草案才写到第22稿,其中部分法律条文正受到一些人批判,比如“无罪推定”和“犯罪构成”概念均遭猛烈攻击。
进京“告御状”
王忠志想不明白,自己到底犯了什么罪,计划毒死社长之说,更是无中生有。后来,他终于想起了与社长的两次交集晋剧下河东。
第一次,王忠志上初中时,社长托人想让自己的女儿嫁给他,他拒绝了;第二次,社长让其留在村里当会计,他又拒绝了。“我觉得只有这两件事会得罪社长,其他真想不起来了。”王忠志说。
开始服刑的王忠志被安排在政法机械厂劳动改造,担任会计,并负责外出采购物品,“基本上可以自由出入。”王忠志称,其他犯人没这个待遇。
期间,他开始写上诉状来挽救自己,迟迟没结果后,他想到去北京申冤。
1958年11月27日晚,王忠志趁外出机会,在砀山火车站花12元钱买了一张前往北京的火车票。那时,还没身份查验制度,所以犯人身份的他,在服刑期间轻易去了北京。
到北京后,王忠志一路打听,最后见到了当时某军区一位司令员。从被带走开始,王忠志没流过泪,在司令面前他却泣不成声。
听完王忠志介绍后,司令马上当着他的面一级一级打电话,“他声音很大,说这个案子你们赶紧过来。”王忠志至今记忆犹新。
同月29日中午,砀山县法院来了两名工作人员,在一个接待室内,法院人员称:“案件弄错了,我们接他回去上学。”听到这些后,王忠志开心地笑了扎拉布星人。
回到砀山,王忠志没获得自由,法院方面称他是安徽首个进京“告御状”的人,还要求其供出幕后指使,与法院辩解无果后,王忠志称会不断申诉。
申诉没有结果。1958年12月6日,他被加刑4年,判决书(砀法刑字第1678号)上的罪名为“犯劳改逃跑罪”。“法院告诉我,如果再有第二次逃跑,将会加到无期徒刑。”王忠志说,他不惧怕,仍坚持申诉。
紧接着,中国发生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刑法的制定再次拖延,王忠志的申诉也没获得回复。
被加刑后的王忠志不敢再跑了,看守所也不再让他在会计岗位上劳动改造,而是送到矿山去抬矿石。
10年间,王忠志吃了很多苦,他坚信正义会到来。10年后,他又被延长2年刑期,理由是:“生产队不让回去”,这两年通榆吧,并没判决书。
王忠志一共被关了12年。期间,他一共进行了3次上诉,和98次申诉。
这个阶段,中国的刑法制定工作已陷入停滞不前状态。
平了一半冤
1969年8月,曾意气风发的王忠志回到家中,这时他已经有些老态。
迎接他的,除了坍塌的房子外,还有妻女失踪的现实,以及父亲过世的消息和眼睛哭瞎的母亲。
尽管被冤枉,可在村民眼中,他就是一个劳改释放分子,王忠志无法接受这个名称,他一边照顾母亲,一边继续申诉。
重返自由的王忠志发现,夜里还会有人想去陷害他,尽管没得逞,但他感到了巨大危险。安徽呆不下去后,他和母亲逃到河南省夏邑县,一住就是10多年。
王忠志非常留恋夏邑县的生活,凭着在劳改时学习的园艺技术,他在当地小有名气,并重新组成了家庭。
“那边的人,并不知道我曾是犯人。”王忠志告诉记者,十几年间,他一次老家也没回,却偷偷写了很多材料进行申诉。
每申诉一次,王忠志都会在笔记本或日历上记录下来,这些记号只有自己能看懂,因为他的平冤行动,一直没告诉家人,妻子和孩子很长时间都不知道自己的过往。
从出狱开始,王忠志的申诉之路走得异常艰难,这期间正是中国法律环境最不安定的时候。直到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各界对制定新中国刑法的呼声,又越来越高。
经过多次修改,1979年7月1日,第38稿刑法草案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
王忠志的申诉也迎来转机。1979年7月31日,砀山县人民法院撤销了“砀法刑字第852号”判决书,理由是,认定的事实均不能成立。
可砀山县人民法院只撤销了王忠志被判刑6年的判决书,对于加刑4年的判决,以及延长的2年事实,均没撤销。
“法院不撤销,是因为我到北京申诉,所以只能平一半。”王忠志坚称,他到北京系被冤枉导致,里面有逻辑关系。
即便如此,王忠志也很高兴,因为申诉总算有了阶段性结果,但他仍没把这个消息告诉家人,因为另外6年刑期不撤销,就不算胜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忠志又回到了安徽老家。因为养育4个儿子的压力,导致家庭一直没脱离贫穷。
可王忠志仍坚持申诉。农闲时,他几乎在砀山、宿州与合肥游荡,跑遍了所有政府部门。申诉期间,他住过车站、涵洞、桥底,常常靠要饭填饱肚子,但他从不向路人要一分钱。他的家人对此一无所知。
“每次外出,都说去做园艺了。”王忠志觉得那段经历的伤痛,不能强加给现在的家庭。他想过放弃,但觉得放弃就意味着对过去的否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冤枉一个好人,实事求是,我受的教育是这样,必须坚持。”王忠志说,他没想到,这个过程如此艰难。
迟到的无罪判决
王忠志在慢慢变老。2000年时,他终将此事告诉了家人。震惊的妻子与孩子们一时无语,他们不知道怎么安慰这个隐忍了多年的老人。
王忠志说,他第二次坚定信念去平冤,更多是在考虑孩子们的尊严。但4个孩子还是受到影响,有的晚婚、有的放弃上大学,还有的毕业后无法安置工作。
虽然心痛,但王忠志在申诉过程中,没和政府发生过一次过激行为。在不少官方人士眼中,他“有才,懂礼貌”。
2003年,王忠志马上70岁时,平冤心情越来越强烈,他不想将这种屈辱带进坟墓。
毕竟案件已过去太久,很多法官对这种历史遗留问题无从下手。王忠志只好自己通过多种渠道,学习法律知识,并到处找寻处理此类案件的相关文件。
最后,他找到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0年就发布的《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内容一共五条,崔景富王忠志的情况完全符合。
通知称:“在某些时候,由于种种原因,确实也判错了一些案件”。
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要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中共中央1979年第96号文件规定的“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可作为人民法院的经常工作,认真负责地予以处理”的精神,对确属错判案件,虽时过境迁与情况复杂,仍要不怕麻烦,慎重处理。
拿着这个文件,王忠志去找法院,但法院没马上对他的案件进行处理,直到2007年,官方才重新关注该案。这一年,王忠志已73岁。
他清楚记载着从1969年到2007年,自己先后申诉了2465次,总计奔波7.5万公里路程。2007年1月11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宣告王忠志无罪,撤销“砀法刑字第1678号”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王忠志因错误判决而去北京申诉,亦不构成犯罪。“王忠志很满意这个结果,他不喜欢别人说他是上访,而是申诉。
王忠志说,出来后的这些年,他见过曾经陷害自己的人,但目前都已去世:“我也是因祸得福,上天折磨了我12年,却给了个好身体。”
如今,王忠志眼睛没有昏花,耳朵也不聋,还能和爱人一起照看自家的果园以及田地。
可他还在申诉。
争议“国家赔偿”
拿到无罪判决后,王忠志马上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法院认为他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并不予以支持。
2007年4月5日,王忠志又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再次被驳回。该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了《国家赔偿法》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由于《国家赔偿法》1995年才正式实施,所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此,赔偿请求人王忠志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应由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
王忠志不服这个结果,随即又开始漫漫申诉之路,在他看来,既然是一桩错案,就得有人负责。而王忠志案件在法学界也颇有争议。
安徽大学教授陈光宏曾就该案告诉媒体,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该案赔偿义务主体是砀山县人民法院。
日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李元副教授表示,王忠志案件的确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只能依据相关政策,给一些救济或补偿。”
家庭极度贫困的王忠志在2010年时接受过当地政府3万元救济,收了这些钱后,他发现申诉之路更难了。记者在砀山县人民法院采访时,该院对王忠志领过3万元后继续申诉的行为,非常不满。这几年,他的申诉次数为237次。
另外郭柯彤,2015年2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王忠志的申诉驳回。
这个申诉他早在2007年10月份就已递交,而《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只有两年时间,对于8年多时间没依法给予王忠志明确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确有不当”。
不过,该院几年间多次给王忠志发过函件,一不愿具名的安徽律师说:“函件属于内部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位律师也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国家该给予赔偿,依据也是前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依据规定,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方说,“所以王忠志该拿到国家赔偿。”
今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国家赔偿标准提至每日242.3元,王忠志说他并不知道这个消息,“这不是钱的问题,我等待的是一个读书人应有的尊严,如果不是关我12年夏和熙,现在最少是个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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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 分类:全部文章 | 浏览:87 2018 0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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